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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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申请的流程
1、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具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提交相应
文件、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人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二、拆迁许可证审批的流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
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具国土房管局
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
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士房管局在审查房犀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
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具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流程: 1、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或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领取拆迁许可证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 2、拆迁办对拆迁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召开拆迁预备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管局审批; 3、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管理处由经办人接件,核实所报资料,召开处务会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主任、主任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由内勤制证登记,用印、发证、归档; 5、符合发证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具体办理手续和材料以当地拆迁办管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为准